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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论预算听证制度
论预算听证制度
「摘要」本文介绍了国外的预算听证制度,选取了焦作和重庆两个市率先在国内进行的预算听证案例,实施预算听证制度的意义作用,需要完善的问题:主要是修订预算法,规范听证程序,逐步扩大听证内容和范围。
「关键词」预算;听证;制度「正文」
一、国外的预算听证制度
财政预算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经济手段,是调控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主要杠杆。在国外,纳税人特别关心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编制情况,因为那是政府在花“纳税人”自己的血汗钱,预算多少,如何使用,都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实行听证是重要的公开形式。听证制度最初源于英美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其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申辩机会,其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后来,这一原则推广应到行政领域,形成了行政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最初源于英美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其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申辩机会,其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后来,这一原则推广应到行政领域,形成了行政听证制度。
在国外,实行的是行政预算听证会。通常,机构将其预算提交给审查机关,由其详细对申请进行分析。审核机关,例如部门预算办公室,便着手寻找更多的信息。这一步往往通过要求部门就特别需求作正式书面回答来解决,有时也采用非正式的形式。审查者――预算检查员――准备一份对材料的分析并为听证会准备背景材料。不一定非要召开听证会,但它们能够使预算官员和行政部门更好地理解机构申请和支持申请的理由。各机构也要为听证会作准备。准备的深度各不相同,但认真准备对机构而言是明智的。可以估计审查者将提出的问题,并在机构的陈述中进行研究和答复。可以准备一份关于行动和策略的计划。
听证会本身是半正式的,很少记录证词。主管部门的首脑应主持会议,提出问题并了解预算申请。主要的预算官员参加表现得相当活跃。为了有助于整个过程,为行政首脑准备一些问题。机构提交一份声明和相应的问题,或者审查完全通过提问和问题来进行。若不考虑采用的类型,机构应解释其项目,特别是任何项目变动。提问者应对模糊观点以及潜在的政治或管理问题进行详细探究。听证会的目的仅是为了获取信息,利用这类讨论会作出暂时性或最终决策是不恰当的,因为决策必须进行更多的思考。
美国的法律《国会的预算与财政管理》对听证会和有关的报告作了具体规定:在为各个财政年度提出预算共同议案时,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应听取国会议员、以及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公众人士和全国性组织的预算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代表的证词。美国联邦政府,每年至少有四个预算听证会。在正式开始听证之前,一般要进行听证会排演或模拟是一项标准操作。部门管理者承担着诸如拨款委员会主席这样的关键审查者的职责。在听证会开始之前,已对棘手的问题进行了预计并作了相应解答。模拟听证会能揭示缺乏说服力的理由,有处理问题时建立部门间的有效合作,并了解审查者观点。模拟听证会政治家助于预算官员决定在传统的公开声明中应讨论和强调什么主题。
准备预算听证会的关键是充分的调查研究,以避免或使听证会上的意外情况减至最小。一个意外常使管理者看上去无知,并会使他们在回答其余问题时也显得很糟糕。对以往听证会和陈述的详细研究往往能显示出审查者认为是重要的方面。此外,在设想很难回答的问题时,对项目本身以及对项目的反应的审查是必不可少的。通常,预算官员和其他人(比如中心预算办公室中的人)的密切关系,能够成为智慧的重要来源。
关于听证会的简明书籍是有帮助的。一般而言,它们仅包括预计到的很难作答的问题或标准问题以及答案。它们可能包括对每一审查者观点的简要讨论,但这些信息常常是一般性的知识。这些描述还可能产生误导,引发不必要的困惑。
听证会的问题有许多来源,包括审查者(比如一位参议员)、职员、顾客、甚至部门本身。问题有时完全根据部门提供的问题清单来设置。有时设置的问题是非常困难的,这样部门便能够以可能是最好的方式继续记录某一主题。机构和OMB的听证会很少设置问题,但当友好的立法者想援助一个项目时,在国会听证会上设置问题也司空见惯的。有时职员间关系相当融洽,其效果与设置问题相似。
听证会上的表现往往会在审查者心目中勾勒出该部门的领导状况。听证会是部门塑造自我形象和营造对自身良好感情的一个机会。领导者将被披上公共安全卫士、科学家、政治家、环境保护者等外衣。在听证会上的出色表现有利于避免对部门费时的和非善意的审查。
了解预算是在听证会上留下好印象的最佳方法。了解有关知识必不可少,而知识又往往伴随着好的有组织的表现。通常,为接下去更深入的问题提供机会的简短的回答和恰如其分的表现最为有效。关注使人感到重要的主题没有被忽视。管理者不了解某一细节是可以原谅的,此类数据在听证会后常常被补充进记录。但对管理者来说,不知道如何回答有关管理方向的问题,却是不可原谅的。问题――甚至在细节上――常能被预计和回答或在听证时被传达。这一活动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并能建立信心。
听证会是一项有某些禁忌的游戏。部门官员意识到他们有两个管理者――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但部门官员不能对行政首脑的预算提出异议,尽管他们希望得到更多的支持。如果核心预算办公室或机构认为该部门不遵守已建立的行政部门政策,那么部门领导或其他政治雇员便会被解雇。但在一些情况下,核心预算办公室或机构从政治策略的考虑出发可能并不希望部门违背立法部门的愿望,将预算提高到行政部门规定的水平之上。每种情况必须被单独加以考虑。此外主管部门不应当同意向客户的压力让步。主管部门应当对的有的人负责;因此,向某一客户让步意味着偏袒。它也承认施加压力可能取得成功。与此相反,主管部门精心组织语言,表示他们希望听取民众的建议,并且会依照有价值的建议行事;主管部门的'确接受好的建议,但只根据建议的内在价值决策。由于这项禁忌,压力没有什么影响,不会被公开接受。
听证会结束后,预算分析人员仔细地复核他们的记录并重新考虑提案和其他材料。来自行政首脑的指导也被加以考虑。通常审查者会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询问一
些附加问题。接下来部门预算办公室着手准备其最终的分析和建议。主管部门的首脑就预算作最后指示。指示的内容取决于行政首脑的管理模式。有的人将整个责任交与预算办公室,其他人仔细地审查申请。通常,行政管理面临的时间压力不允许其对申请作长时间的、详细的审查。一套指示信息通常包括:1.机构申请概要;2.预算办公室的建议;3.行政首脑上一年度有关预算意见的概要;4.预算办公室的附加建议;5.初步预算(州和地方政府必须平衡);6.政策问题概要。
二、焦作市实施的部门预算听证
河南省焦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提出的“公开透明理财、科学民主决策、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的总体要求,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列为工作重点之一。经过充分酝酿和准备,3月23日下午召开了首次部门预算听证会,市水利局、卫生局、司法局和焦作大学四家即将提交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部门预算举行了局内听证和社会听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以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1.会议组织情况。会前焦作市财政局专门就举行听证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由于时间较为仓促,与规范的听证会程序相比,本次预算听证会未能提前30天向社会公众告知听证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和程序,没有聘请相关专家,没有接受社会公众的参加申请。参会人中仅限于财政局副科级以上干部、预算单位代表,各会计站站长和财政局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社区中聘请的10位社会财政监督员,因此办能称为准意义上的预算听证会,是一次益尝试
2.预算听证情况。听证会按照业务科室介绍、听众提问的程序进行,采取了投影仪显示的现场互动形式,台听众对四个部门的每一笔支出安排情况都一目了然,对有疑问的地方随时提问,农业科、社保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的四位科长现场给予解答,对一些涉及四个部门具体业务的项目支出安排,由预算单位代表给予具体的补充说明。由于现场观众提问十分踊跃,并且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听证会一直持续了四个多小时。
3.听证会取得的成效。通过财政预算社会听证,让纳税人和老百姓知道了政府财政的钱是怎样花的,准备为老百姓办哪些事情,增强了政府理财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让纳税人有了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体现了政府为民理财、科学民主、公开透明、权力制衡、主动接受监督的亲民为民形象。但由于此项工作刚刚开始,各方面阻力也比较大。加上目前预算管理体制的先天性欠缺,财政局内部也仅仅是各个支出科室与预算科的相互讨价还价,导致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不高,定额、标准等技术性问题也不尽完善,暴露出部门预算编制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预算内外资金安排标准不统一,综合预算落实不到位。财政预算内资金基本上都能安排到项目,相对较为规范。但预算外收入安排一粗二宽,缺乏成本核算和定额标准,宽打窄用的问题比较突出。如焦作大学预算外收入3300多万元基本没有落实到项目,结防所200多万元预算外收入成本支出失真等,资金安排的科学性无法考察,反映出财政对预算外郊外的管理相对落后。二是预算安排的依据有待规范。主要是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不清导致一些项目安排不能叫人信服,如医院的定额补助和贷款贴息问题是个热点,许多听众提出财政对医院补助不能适应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建议能否将补助与项目结合起来,按照医院所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安排相应支出实行零基预算,不搞一刀切,同时也体现出财政支出与群众受益间的对应关系。三是预算编制的一些基础性工作仍有待加强。如基本支出预算不管是人员经费还是公用经费都有定额,但项目预算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且经费与专项资金界限不清,实际工作中单位有虚报项目支出用作公用经费的对策,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不高与此有很大关系。四是财政内部各个业务科室在编制预算时存在水平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表现在预算编制质量差别较大,同类支出在不同单位间执行不同标准,如会议费支出、车辆燃修费、临时工工资等。五是预算编制缺乏绩效评价前提,预算单位在项目申报时追求预算最大化目标,往往是宽打窄用,最终表现为年终结余,但这并没有与单位申报下年度预算结合起来,结果是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果相脱节,最终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
三、重庆市财政局的预算追加实施听证
预算追加听证是指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有关部门或部门提出追加支出申请后,经财政部门联系处室初审并提出听证提议,由听证评议小组对预算追加项目进行审议、确定的过程。过去,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后,主要由联系该单位的处室审核意见,并按程序审批。这种方式在操作上缺乏公开和透明,决策上缺乏公开和透明,决策上缺乏民主和科学,容易产生分配上的不平衡。市财政局在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上半年,制定了《重庆市财政局预算追架听证会暂行制度》,用于规范追加预算指标的审议和确定程序,建立了从听证准备(单位申请、处室初审、建档入库、提请审议、列入议程)到听证审议(听取意见、研究讨论、初步确定)、听证确立(呈报局长办公会)和指标公示、追加预算等一整套程序。即:市级预算单位提出预算追加的申请后,由市财政局联系该单位的处室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听证提议,然后召开听证会,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办公室、条法处、监督处、监察室等不管资金或不联系预算单位的处室人员组成评议小组,听取处室汇报项目情况、资金需求和申请理由,由听证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追加,然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预算追加听证制度从207月25日正式启动,第一次听证会议对市检察院申请办案经费等四个项目进行了听证。年11月27日,第二次预算追加听证会议对市级机关综合楼办公家具购置等四个项目进行了听证。两次听证会均取得成功。一起追加预算项目因实施理由不充分、条件不成熟未获通过,其他项目预算单位共申请追加预算5230万元,听证后确定为3900万元,核减25.4%.同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原申请使用方向、结构等进行了调整。
(一)、听证程序
具体分为听证准备(处室初审、建档入库、提请审议、列入议程、召开会议),听证会议(听取意见、研究讨论、初步确定),听证确立(呈报局长办公会),指标公示,追加预算等程序。
1、听证准备包括:(1)。处室初审。由支出处室审核有关市级部门的追加预算申请,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确定项目是否确立。(2)。建档入库。按照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对已确立的项目进行梳理、排序后,输入局专项项目库。(3)。提请审议。由相关支出处室整理项目内容,并向评议组办公室提出审议请求。(4)
。列入议程。评议组办公室根据处室提交项目数量及项目轻重缓急,拟定会议议程,报局领导审定。(5)。召开会议。按照局领导的批示,由评议组办公室确定会议时间,通知相关部门。
2、听证会议。包括听取意见、研究讨论、初步确定等程序。(1)。听取意见
由会议主持人宣读听取议程、介绍参会人员、告知责任义务、宣布会议开始。
提议者提供项目资料、陈述项目内容、发表初步意见。(原则上控制在20分钟内完成)。
评议组成员询问项目事由、可行依据及经费需求。(2)。研究讨论。评议组成员阐述个人观点、进行会议讨论。(3)。初步确定。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提议者退场、综合各位意见、进行评议表决,宣读会议结果。
3、听取确立。由评议组办公室整理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呈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如需动支预备费,要拟文报市领导审批。
4、指标公示和追加预算等程序。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确立的项目预算指标,要通过局网络和会议纪要等多种方式予以公示。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办理预算指标下达相关手续。
(二)、复议程序
具体分为提出复审申请、申述复议理由、研究复议内容、回复复议处室。采取会议集中研究或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听证结果公示过程中,听证提议者如有异议,应在公示后3个工作日前向评议组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由听证秘书听取复议理由申述,整理申述内容,向局领导及评议组成员处室通报有关情况或召开复议会商会议,形成复审决定,并及时将复审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
1.听证过程中,提议者有过激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宣布听证中止;
2、听证全部活动,应当由听证秘书整理形成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评议组成员和听证秘书签名后,呈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3、听证结束后,听证秘书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及笔录,写出听证纪要,连同听证笔录报局长办公会审议。听证纪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听证的时间、地点、议题、主持人、秘书和其他参加人;提议项目内容及其可行性、初步意见、经费额度,以及评议主要分歧和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4、听证会议内容、听证笔录、听证纪要在未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及公示前均为机密资料,所有涉及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5、听证主持人、评议组人员、听证秘书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其权利,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取消其作为相应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预算听证的意义作用和需要改进的意见
举行预算听证将对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政府财政接受社会监督,实践执政为民和政治民主也将产生重大推动。公开透明本身就是一种进步,把听证制度引入预算管理中是财政管理制度的创新,也是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强化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实行预算追加听证制度是加强财政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的有效途径。作为财政支出改革的一种形式,预算追加听证制度首先规范的是财政自身的行为,有利于促进财政部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促进财政支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实行预算追加听证制度是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公开、透明的主要形式。预算追加听证制度的建立,使财政资金分配在“阳光”下进行作业,对于杜绝“人情”预算、“个人”预算,防止资金分配中的暗箱操作和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3、实行预算追加听证制度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有效性的重要保证。实行预算追加听证,旨在通过规范的审核制度,严格的审核程序,从可行性、有效性等多方面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的审核,切实保证财政资金分配科学合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实行预算追加听证制度是财政部门科学理财、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实行预算追加听证制度,引入了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免了一家之言,合理地确定预算额度,是财政部门实践“三个代表”,对纳税人、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精神的具体体现。
从两个地方开始的预算听证的情况看,我国的预算听证还处于初始阶段,主要是内部和少数部门的听证活动,内容和范围较少,公开性不够,因此作用甚微,但毕竟迈开了步子。为了进一步做好预算听证工作,需要完善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完善预算法。在修订预算法时增加关于预算听证的内容。根据法律,再制定《财政部门预算听证实施办法》,推动预算听证制度的全面实施。应当逐步将预算听征的内容和范围扩大到整个预算。
二是扩大预算听证的公开形式,逐步将预算听证由内容听证、部门听证扩大到报纸、电台、电视等公开媒体的听证。
三是建立专门的预算听证机构,可以由财政机关预算、法规和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
「参考资料」
1、《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第11期黄春平《向社会公开财政预算听证》2、《法制日报》年4月1日3、《美国公共预算》托马斯D林奇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月第1版》。
4、《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宪法卷》主编萧榕 中国法律出版社6月第1版
傅光明
篇2:信访听证制度
信访听证制度
为了有效监督各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攸县信访事项听证制度》。
本制度所称听证,是指在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时,以公开听证的形式,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秩序。
一、举行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1、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谁主管、谁负责;
4、证据确认,有错必纠;
5、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听证受理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上一组成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听证受理形式:1、本级受理听证;2、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3、上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4、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5、其他形式受理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1、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2、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做出的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3、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政策、法律法规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4、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5、上级机关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信访听证。
信访人要求听证,应当在受理机关同意后,7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信访书面申请6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信访人。
在举行听证前,信访人撤回听证申请,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三、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由受理机关或相应职能部门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并指定专作制作听证笔录、录音和录像。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政下列权利: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3、通知听证参加人;
4、询问听证参加人;
5、接收有关证据;
6、维持听证秩序;
7、本规则赋予的其他权利。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听证员及其他与事项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有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高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且一般不少于5人。
信访人听证权利和义务:
1、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2、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3、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4、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5、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秩序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人员、参加听证人员姓名、职务、身份,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会场纪律:
1、听证参加人未经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准许,听证参加人员不得录音、拍照或录像;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退常信访人路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5、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不得大场喧哗、起哄或有其它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听证按下列秩序进行:
1、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人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2、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3、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原信访事项姑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5、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6、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7、原信访事项承办及信访人暂退常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8、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常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出中止听证决定;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2、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3、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人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代表、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收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听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事由;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简要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单位、住址、文化程度等);
3、听证时间、地点;
4、听证的简要经过;
5、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6、听证结论;
7、其他有关事项。
信访人对听证结论不服,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的,本级和上级机关及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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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论单位成本弹性预算制度建设
通常,企业只对制造费用或产品总成本编制弹性预算,而对单位成本预算则采用固定预算方法编制,其实,单位成本同样随业务量变动而变动。在当前市场供需多变,企业以销定产,产销随市场变动的情况下,采用弹性预算方法编制单位成本预算,有益于加强成本控管及其绩效考评,企业应考虑将其纳入财务预算编制框架内。
单位成本弹性预算的特点
单位成本弹性预算是在实行制造成本法计算产品成本时,按单位变动成本和不同产销量下单位产品应分摊的固定成本汇总编制的不同产销量下的单位成本预算。单位成本弹性预算与总成本弹性预算都是在成本分解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的基础上按不同产销量编制的成本预算。由于总成本与单位成本在产销量变动下的成本性态表现形式不同,因此,它们所反映的不同产销量下的成本变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在总成本弹性预算中,固定成本不随产销量变动而变动,变动成本则随产销量增减而成正比例变动,总成本随产销量增减而增减,但变动比例低于产销量增减变动比例。
在单位成本弹性预算中,固定成本随产销量增减而成反比例变动,变动成本不随产销量变动而变动,单位成本则随产销量增加而减少,随产销量减少而增加,但变动比例低于产销量变动比例。
单位成本弹性预算的应用
单位成本弹性预算可以按相关业务量和所反映成本的范围不同,分作与产量相联系的单位制造成本弹性预算和与销量相联系的单位销售成本弹性预算、单位营业成本弹性预算。
1.单位制造成本弹性预算。该预算反映制造过程中单位产品成本在不同产量下的耗费水平,主要用于制造过程的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2.单位销售成本弹性预算。该预算反映在产品销售利润形成中单位产品在不同销量下的耗费水平,它不但用于产品销售成本的控制和分析,还可用于产品销售利润弹性预算的编制。
3.单位营业成本弹性预算。该预算反映在营业利润形成中单位产品在不同销量下的耗费水平,它不但用于营业成本的控制和分析,还可用于营业利润弹性预算的编制。
编制单位成本弹性预算需要在成本性态分析的基础上,按弹性产销量下单位产品成本计算公式计算不同产销量下的单位成本。这些公式是:
弹性产量下单位制造成本=单位变动制造成本+弹性产量下单位固定制造费用
弹性销量下单位销售成本=一定产量下单位制造成本+单位销售税+单位变动销售费+弹性销量下单位固定销售费
弹性销量下单位营业成本=弹性销量下单位销售成本+弹性销量下单位管理费+弹性销量单位财务费
例如,某企业单位制造成本弹性预算和现行损益计算模式下单位销售成本和单位营业成本弹性预算(二预算合一)编制如下:
编制单位成本弹性预算的意义
1.为编制弹性利润预算提供依据,促进企业增产增销,提高规模效益。依据单位成本弹性预算,在价格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编制不同销能下的弹性利润预算。例如企业在单位售价200元,产能100%,单位制造成本110.11的情况下,可以编制利润弹性预算如下:
由于单位产品成本(含单位制造成本、单位销售成本、单位营业成本)中固定成本具有与产量(销量)增减成反比例变动的特点,因此,可以通过增加产量(销量)来降低单位产品中固定成本,从而降低单位产品成本,在价格不变的条件下实现效益的提高。依据单位成本弹性预算编制的利润弹性预算,能为经营者准确提供每增产增销一定幅度由于单位成本降低使企业效益提高的数额,这无疑将促进企业努力增产增销,提高规模效益。
2.为企业目标利润预测提供依据,提高目标利润预测的科学性。目标利润可以用多种方法预测,但经营者从把握销售与利润关系、有利企业经营管理角度出发,更愿意采用“销量×单位产品盈利额=目标利润”的计算公式进行预测。问题是,实践中经营者往往忽略“不同产销量下单位成本不同因而单位产品盈利额不同”这一事实,从而影响了预测的准确性,
单位成本弹性预算和依据单位成本弹性预算编制的利润弹性预算,则为联系销量科学地预测计划期一定销量下的利润提供了可能。
3.为不同产销量下的单位成本水平提供标准,有利于企业加强产品成本控制。单位成本预算在执行标准成本制企业里就是标准成本。西方财务成本预算中的单位成本往往只按变动成本编制,而我国在实行制造成本法产品成本既含变动成本又含固定成本的情况下,标准成本用固定预算法编制,并只强调其是正常情况下(“已达生产技术水平”和“有效管理”条件下)应该达到的单位产品目标成本,忽略了不同产销量下标准成本也应有所不同的事实。
成本预算的单位成本只按变动成本编制,是因为企业用变动成本法进行成本计算。在变动成本法下,产品成本只包括变动成本,而单位成本中变动成本在不同产量下是一定的,即不随产量变动而变动,所以,单位成本预算(即标准成本)不需按不同产量弹性编制。
我国目前成本计算实行“制造成本法”,产品成本不仅包括变动成本,还包括固定成本,这样,在产销量变动时,单位成本(含单位销售成本、单位营业成本)就将随产销量变动而变动。如果仍用固定预算方法编制单位成本预算(标准成本),在实际产销量与计划产销量不同时,预算产销量的单位成本与实际产销量的单位成本就将失去可比基础,因而,不利于产品成本的控制。使用弹性预算方法编制弹性单位成本(弹性标准成本),则可剔除产销量变动的影响,为单位成本的控制提供不同产销量下多种成本标准,因而会在事前规划各项成本支出限额上限制不合理开支,事中检查纠偏上使成本控制更加科学有效。
4.为不同产销量下成本分析提供正确对比标准,提高企业成本分析的准确性。对企业报告期成本进行分析,有一个单位成本与所属产销量的配比问题。例如,进行可比产品制造成本降低情况分析时计算单位成本变动影响值,进行产品销售利润分析时计算单位销售成本变动影响值,以及进行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分析时计算预算与实际差异,所用的预算单位成本与实际单位成本必须同属一个产销量(即实际产销量)。如果不是这样,就要影响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单位成本弹性预算(标准成本弹性预算)为产销量与成本的配比提供了可能,从而提高了分析的准确性。例如,上述企业报告期产量5,000T,原计划销售4,800T,单位销售成本 143.11,实际销售3,600T,单位销售成本145.00,在进行产品销售利润分析时传统方法是:
实际销售利润=3,600×(200-145)=198,000
计划销售利润=4,800×(200-143.11)=273,032
销售利润实际与计划差异=[3,600×(200-145)]-[4,800×(200-143.11)]=-75,032
其中:
销量减少影响=(3,600-4,800)×(200-145)=-68,268
单位成本升高影响=3,600×(143.11-145)=-6,804
该例对单位成本升高减少销售利润的评价中销量为3,600T,而单位成本有两个,一个是4,800T时标准成本143.11,一个是3,600T时实际单位成本145.00,因此,这是一种不同销量基础上的单位成本对比,如得出“实际销量3,600T时由于单位成本升高造成利润减少6,804元”的分析结论显然是难以使人信服的,必将不利于企业成本控管及其绩效考评。鉴此,企业可利用单位成本弹性预算补充分析如下:
①因该实际单位成本低于同销量(3,600T)下标准成本(147.78),所以,实际单位成本升高(145-143.11)属合理升高;
②实际销售利润下降完全是由销量下降引起的。如按实际销量的标准成本计算,销售利润应为187,992[3,600×(200-147.78)],而由于实际单位成本低于同销量(3,600T)下标准成本,使企业实际销售利润增加10,008元(198,000-187,992),此属降本增效,应予肯定评价。
综上所述,企业编制单位成本弹性预算有益于加强成本控管及其绩效考评,故应将其纳入弹性预算体系。
篇4:公共决策听证制度
公共决策听证制度
形成背景编辑
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通过的《价格法》和3月通过的《立法法》,又对价格决策和地方立法听证做了规定。法律法规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加速了听证程序建设和听证制度的实施推广。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门制定了专门的听证程序或规则、办法。听证在价格决策、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等诸多领域被广泛采用。
涵义编辑
行政处罚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共决策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有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编辑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2]
类型编辑
听证制度的类型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
1、(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
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
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种类编辑
听证制度来源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美国最早对听证作出了分类。
1、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这是美国行政程序法对听证所作的一种分类。所谓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裁决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正式听证也被称为。“基于证据的听证”、“完全的听证”。正式听证的适用不取决于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而是取决于法律是否规定根据听证记录规定法规或作出裁决。如果行政程序法之外的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制定法规或作出裁决,则行政机关必须举行正式听证,反之,则不受行政程序法约束。
非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不需基于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也被称为“陈述的听证”。
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区别主要在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在非正式听证中,公众参与表示意见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没有质证和相互辩论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决定时不受参与人意见的限制;而在正式听证中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审判型的口头听证,当事人有权提出证据,进行口头辩论,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决定。此外,二者在听证的主持人上也有所不同。正式听证一般由行政法官来主持,非正式的听证不必由行政法官主持,普通行政官员主持即可。
正式听证为公众提供了充分的参与机会,但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影响行政效率,一般公众也不愿意为此耗费时间。因此,正式听证中在美国的适用远不如非正式听证,范围很小,仅限于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法律规定必须根据听证记录作决定时才适用。
2、事前听证、事后听证、混合听证
这也是美国对听证的一种分类。以听证举行的时间在作决定之前还是之后为标准,听证可分为事前听证、事后听证和混合听证。
事前听证指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举行听证。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一旦作出,立即会使当事人陷入危难的,必须举行事前听证。如终止福利津贴,当事人由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必将影响其生计,因此,行政机关必须举行事前听证。事前听证可以是正式听证,也可以是非正式听证。
事后听证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之后举行听证。事后听证可以方便行政机关迅速作出决定。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事后要求进行符合该决定具体情况的听证。
混合听证指行政机关对于某些行政决定,事前举行非正式听证,决定后当事人不服时,举行正式听证。或者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先举行非正式听证,当事人不服非正式听证时,再举行正式听证。这种情况大都适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津贴方面的听证。
3、书面听证和口头听证
这是葡萄牙和我国澳门行政程序法根据听证的形式对听证的分类。听证是采取书面听证还是口头听证,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所谓书面听证指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表明其意见。在采用书面听证时,行政机关必须通知利害关系人,听取他的意见,给予的期间不能少于10天。
在通知时,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必需的资料,对决定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和法律事宜,以及查阅卷宗的时间和地点。利害关系人在答复,可对构成听证程序标的的问题表明立场,申请采取补足措施并附具文件。
口头听证指以口头辩论的方式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相当于美国的正式听证。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02条规定,行政机关选择口头听证的,最少要提前8天传唤利害关系人。口头听证要审查所有有利于作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听证结束后,制作听证记录,记载关系人的陈述。如果主持听证的机关不是有权作出最终决定的机关,则要制作调查员报告书,对行政决定提出建议,并说明该建议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篇5:质监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质监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具体如下: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听证案件的名称;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⑥证据调查的内容;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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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具体如下:
(1)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应予公告。
(2)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的听证案件,不宜公开进行。
(3)听证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行政机关的其他有能力胜任的人员,如专家、学者等等。
(4)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
行政机关是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的负责机关,在听证中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听证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义务也有权利将行政机关并不知晓的证据提出,如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相互质证,以辨别证据真伪、查清事实。在听证中质证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证据规则。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听证中的举证和质证,但应听取各方讨论,主持质证,限定质证的范围,以利质证的顺利开展。
(5)听证笔录
对整个听证过程,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笔录是听证程序如实、全面的书面记载,听证程序的笔录内容会影响到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因此,听证笔录应做到准确无误。
听证笔录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①听证案件的名称;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③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职务等;④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⑤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等;⑥证据调查的内容;⑦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出示给听证参加人,并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证人确认听证笔录无误后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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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资金预算制度
。 第二条 资金范围 本办法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而言。为定期编表计算及收支运用方便起见,预计资金仅指现金及银行存款,至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则归属于资金调度的行列。 第三条 作业期间 (一)资料提供部门,除应于年度经营计划书编订时,提送年度资金预算外,应于每月二十四日前逐月预计次三个月份资金收支资料送会计部,以利汇编。 (二)会计部应于每月二十八日前编妥次三个月份资金来源运用预计表(表1.1)按月配合修订。并于次月十五日前,编妥上月份实际与预计比较的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表1.2)一式三份,呈总经理核阅后,一份自存,一份留存总经理室,一份送财务部。 第四条 内销收入 营业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表1.3)。 第五条 劳务收入 营业部门收受同业产品代为加工,依公司收款条件及合同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表1.3)。 第六条 退税收入 (一)退税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预计可退现数编列(表1.3)。 (二)预计核退营业税虽非实际退现,但因能抵缴现金支出,得视同退现。 第七条 其他收入 凡无法直接归属于上项收入皆属之。包括财务收入、增资收入、下脚收入等。其数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上者,均应加说明。 第八条 资本支出 (一)土地:依据购地支付计划提供的支付预算数编列。 (二)房屋: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 (三)设备分期付款、分期缴纳关税等:会计部依据分期付款偿付日期予以编列,
制度
(四)机构设备、什项设备、预付工程定金等:工务部依据工程合同及进度,预定支付预算及资材部依据外购L/C开立计划,预计支付资金编列(表1.4)。 第九条 材料支出 资材部依请购、采购、结汇作业,分别预计内外购原物料支付资金编列(表1.5)。 第十条 薪资 会计部依据产销计划等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第十一条 经常费用 (一)外协工缴:外协经办部门应参照外协厂商别约定付款条件等资料,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二)制造费用:会计部依据生产计划,参考制造费用有关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三)推销费用:营业部依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推销费用占营业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四)管理费用:会计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五)财务费用:会计部依据财务部资金调度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它支出”,包括偿还长期(分期)借款、股息、红利等的支付。其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异常说明 各单位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况,其因实际数与预计比较每项差异在百分之十以上者,应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表1.6)列明差异原因,于每月十日前送会计部汇编。 第十四条 资金调度 (一)各单位经营资金由公司最高主管负责筹划,并由财务部协助筹措调度。 (二)资材部应按月根据国内外购料借款数额编列“购料借款月报表”(表1.7)于当月24日送财务部汇总呈核总经理。 (三)财务部应于次月五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定期存款余额等资料编列“银行短期借款明细表”(表1.8)呈总经理核阅,作为经营决策的参考。 第十五条 本准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7:税收立法听证制度研究
税收立法听证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由司法听证演变而来的立法听证制度服务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税收作为政府存在和运作的财政来源,直接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因此税法的制定迫切需要一种体现民主参与和科学决策的程序性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引入税收立法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走向。税收立法听证制度在操作程序上亦有其独特之处。
关键词:税法,立法,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制度,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其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通过一定方式(常见为听证会)陈述意见,为立法机关审议法律法规提供依据的一种立法制度。该制度服务于立法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因而日益为学者和立法当局所重视。“对公民来说,政府服务的直接成本是税收,课税的方式会明显地影响他对扩大或缩小这类服务的态度。”[1]由此可见,税收是公民与国家之间最直接最根本的经济关系。进而言之,税收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的脐带,经典作家了揭示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2]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生成,税收的合法性、民主性及科学性问题将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关注,立法听证制度在税收立法领域的采用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一、立法听证制度的源流与本质
立法听证制度是借鉴和移植司法听证制度而形成的一项程序性制度,肇端于英国。“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原则要求裁判者听取双方的陈述。《圣经》中“既听取隆著者也听取卑微者”的箴言,在司法上落实为“任何人的辩护必须被公平地听取”(a man‘s defence must always be fairly heard)原则。这是法官据以控制公共行为(public behavior)的程序手段之一,也被认为是现代听证制度的直接的法理基础。[3]在美国,与“自然正义”相对应的术语是“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体现为“实体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和“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两部分。前者具体铭刻于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即“无论何州不得不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而后者运用得更为灵活,从司法的“两造对抗”逐步扩大到行政和立法领域。经过50年的发展,美国的立法听证制度日益完善,堪称世界上立法听证制度最完备的国家。随后,欧洲大陆以及亚洲的日本等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立法听证体系。
在我国,听证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至,其标志是19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在我国的法律中确立了听证制度;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掀起价格听证热潮,听证一词正式为国人所接受。第二阶段,19至今,其标志是年9月广东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就《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举行我国第一次立法听证; 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34条)和“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58条)随后,立法听证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得到了更多的采用,有些地区制定了立法听证实施办法,丰富了实践性。
立法听证的核心就是给予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个陈述意见表达观点的机会,它的本质是一种程序法,是保证立法活动顺利进行的程序法,是对实体法的必要补充。现代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对政府[4]权力合法性的质疑,推动了权力控制的实践,即用行政法等实体法的形式,让公权力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实体法的控权效果是与其缜密程度成正比的。”[5]然而政府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时,要求权力行使的灵活性,即允许权力在一定范围内有自由裁量的空间,由此实体法对权力的控制产生了困境。因为实体法对权力运作范围的合理推定不是自足的,于是程序法开始被人们所重视,以此为契机,听证制度从司法领域扩展到立法领域,从事后补救走向事先预防。听证制度给利害关系人和政府一个博弈的平台,在“讨价还价”(bargain)的公平对抗中,来求证权力运作的界限。
二、立法听证制度引入税收立法的必要性
立法听证引入税收立法的价值,在于立法听证所固有的功能满足税法的需要。必要性价值的求证问题,就是立法听证制度的普遍性作用在税收立法这个具体的特殊的领域的体现。一般认为,立法听证的功能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1)信息收集;(2)实现直接民主、体现民意;(3)促进良法;(4)协调社会利益;(5)立法宣传。[6]笔者认为,立法听证制度引入税法的价值,集中体现在于三个方面。
第一,满足税收立法法治化的要求。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是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由法律加以确定。国民根据法律的规定纳税,政府根据法律的规定征税。而规定纳税和征税关系的法即税法,由此,立法的法治化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前提和依据,当且仅当所制定的税法是良法,才能要求税法主体依法办事。立法的法治化,“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守法,遵守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从而保证立法内容的合法性。”[7]税收立法应当以宪法为依据,遵守《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为《立法法》所确认,当然适用于税收立法。如果税收立法程序存在规制的缺失,立法的随意性将大大增加,导致立法成为征税权滥用、侵犯公民财产利益的工具,不仅损害税法的权威,而且影响到政府的社会公认度。此外,从立法听证本质上看,作为一种程序性规则,能够防止各种人治的因素,如领导指示,主观随意性等等,保证立法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
第二,满足税收立法的民主化的要求。“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大体上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8]从这个定义上看,民主与“参与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相联系,也可以这样认为,当某个决策影响全体成员的利益,那么该决策的作出要求民主程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性反映人民主权国家的税收运作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权是实现人民利益的需要,税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纳税主体的范围随税种之别而有所不同,但就宏观而言,税赋的主要负担者是人民。税收的立法是民治的立法,组成社会的成员将其劳动成果的一部分贡献出来,而该集中起来的劳动成果又将使用于增加社会成员共同福利方面,这种关于贡献和再分配劳动成果的机制,是社会成员自治协商的产物。显然,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税收无非是每个人都将其经济利益的一部分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税法是社会成员间关于再分配的经济契约。那么,社会成员就有权对这个契约的制定发表自己
的看法,税权和税法的产生是直接民主和公共契约的必然结果,因而税法比其他法律部门更要求民主的成分。但是直接民主下的税收公共契约,仅仅在非常之小的城邦国家才有实践意义。贡斯当和麦迪逊很快发现,在疆土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家里,直接民主破产了,完全自治的税收契约也无法实现。社会成员由古代的全职公民(full-time citizen)变成了兼职公民(half-time citizen),公民不再亲自参加“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代议制的间接民主产生了并且成为现代民主的主要样式。我们不难发现,在代议制民主下,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再由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这个过程就有异化的可能,公意容易被私化,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偏离甚至背叛了民意;而且选举的级数越高,民意的表达就越可能被掩盖。政府以民意制定税法的过程将轻易地被社会成员提出质疑。于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在税收领域中产生了。立法听证制度成为税收立法直接民主的渠道,它一头连接着政府当局的立法机关,另一头连接着纳税主体具体的现实的生计问题,各种利益冲突将通过这个渠道进行交流和对话,用文明的宽容的但又批判的方式进行税赋博弈。立法听证制度同时满足了促进税收立法民主化所必备的全部条件,即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公平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
第三,满足税收立法科学化的需要。假设政府的税收收入为S,政府提供公共商品的成本为C1,政府自身运作的成本为C2,在不考虑政府其他财政收入的前提下,有等式:S=C1+C2+ΔC.ΔC反映的是税收资源的隐性流失,或表现为政府效率低下,机构臃肿,或表现为私设小金库,截留税款等腐败现象。ΔC的控制,是税收立法民主化和法治化的问题;而S,C1,C2的'确定,是一个纯科学的问题,即价值无涉(value-free)的技术性问题。税收立法的科学化集中落实在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及减税、免税问题。这些问题往往涉及财政、金融、税制等学科领域,为立法当局所陌生,但又是税收立法成败的关键。只有从实际出发,从中国国情出发,尊重客观实现,吸收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用科学的理论知道税法的创制,才能避免立法上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从而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益。科学的税收立法需要依靠财政学,税收学等经济学专家、学者提供的理论模型和数据预测,立法听证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信息收集的作用,成为税收立法的必要程序。
在宪政的维度中,税法是建立人民公意基础上,调整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立法听证制度所蕴涵着的民主价值,是与税收立法内在要求吻合的,因而民主价值是该制度价值体系中的核心。税收不仅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主要手段,而且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之一,因而具有较其他部门法更强的精确性,立法听证制度基于信息收集的科学性是税法合理性的保障。而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目标,必须通过法治的形式得到实现,所以立法听证制度对税法制定三大贡献是相互融合的,这种融合是所制定的税法成为良法的程序性保证。
三、税收立法应当如何引入立法听证制度
(一)、立法听证制度引入的法律依据及其适用范围
立法听证制度的自身功能满足了人们对税法良法化的价值追求,不仅如此,现行的法律体系,也为该制度的引入提供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27条第2款也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立法听证制度引入税收立法符合宪法的精神,人民有权利要求参加听证,国家机关应当给予意志表达的渠道。《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发[]11号)要求“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意见,特别要重视基层群众、基本群众的意见,集思广益,多谋善断。在立法工作中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和“ 起草规章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尤其是基层组织、基层群众的意见。”国务院部委以及地方立法立法机关在制定较低阶位的税收立法性文件时,采用立法听证程序亦是合法的。
理论上认为,我国立法听证范围原则上包括,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和立法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情形。[9]税收立法显然可以归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情形。而税法体系又包括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个子体系,前者根据税种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资源税法和行为税法等等;后者主要包括税务机关组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等。笔者认为,立法听证制度主要适用于前者,因为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内容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的财产利益,如果立法失误,将产生国家权力侵犯公民财产权的严重后果;至于后者,则更多体现着管理的理念,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冲突是偶然的、次要的,又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作为补救机制,而且税收程序法一经制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会发生变动。鉴于听证制度的启动和运行要以相当的成本为代价,所以立法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税收实体法的立法。
(二)、税收立法听证的参加主体
根据立法听证制度设计的本义,参加主体通常包括立法听证的组织机关、主持人、书记员、调查人员、证人、专家学者、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等。税收立法听证的参加主体随着将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涉及内容的不同而不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利益冲突来确定参加主体。笔者以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立法为例,进行具体分析。(1)组织机关,即立法机关,制定汽油柴油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它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制定有关征税范围和税率的部委规章。(2)主持人,由立法机关指定,并且没有利害关系,一般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民间团体组织或学术机构的代表担任,如税法学会的理事等,立法机关予以协助和监督。但立法起草小组的成员不能成为主持人。(3)听证员,由立法机关指定,协助主持人组织控制听证运行,一般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从事法律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民间协会或大学相关领域的资深人士担任,如从事涉税业务的律师、会计师、教师等。(4)书记员。(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即与所立之法有直接利害关系并经组织机关同意参与听证的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又进一步转嫁到消费品使用者身上,所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应包括石油化工的生产企业,原油或成品油的进出口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以及私家车主代表等等。(6)其他参加人,亚太经合组织国家在对于“环保型”税制的初步研究中,汽车和燃油征税越来越多地考虑到环保因素,将生态税思想贯彻到对能源产品的征收中,成为我国消费税改革的理念。[10]因为含铅汽油、无铅汽油和柴油对环境污染存在差别,所以可以用差别税率来引导燃油消费。三种燃油之间的税率的相对关系的数据分析是一个纯技术课题,这就要求环境保护机构
从事燃油污染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此外,从事消费税研究的专家学者也应当参加听证,从各国实践中总结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其他参加人是一个兜底的范围,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灵活采纳,其目的主要是保证税收立法的科学性。立法起草小组成员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往往是听证的主持人,笔者认为,立法起草人员与当事人一样是立法听证的参加人,可以围绕起草的法案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税收立法听证的程序
立法听证制度是程序性的规则,所蕴涵的价值,所实现的目标都要通过程序来实现,否则该制度将形同虚设,并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一般将立法听证程序分为三个基本步骤:准备程序,进行程序和笔录使用问题。[11]笔者仍以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立法为例,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立法听证会的准备。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在确定召开听证会后,发布公告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拟定听证会的议题、时间、地点和相关权利义务,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书面通知可以在部委定期的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发布,可以向主要科研机构如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天则经济研究所和高校发出邀请函。鉴于税收立法多以中央立法为主,各地参加者直接现场参加未必现实,那么可以开辟网页吸收意见,发表意见者必须留下真实姓名,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遵守基本的说理规范,其意见才被立法机关采纳。
第二,立法听证会召开。由书记员宣读立法听证会的纪律,由主持人宣布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当事人的名单以及工作单位和职务,介绍其他参加人,并询问回避事宜。立法机关介绍草案的内容,提出议题,并就有关问题接受参加人的询问。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围绕立法听证的议题发表意见。燃油的生产、进口企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提供合理的模型,说明税收问题对其行业的影响。环境保护机构可以提供统计分析的数据,说明三种燃油的污染问题。科研机构合高校的学者可以提供国外的或历史上的理论成果及个案材料,帮助确定博弈的均衡点。听证参加人在主持人的引导下相互辩论。立法机关作最后发言。听证笔录经由各方参加人核对签字,并收集各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合证据。这一阶段,是立法听证的主要阶段,而立法听证的思想源于司法,司法程序当然可以予以借鉴。“审判型听证”将是税法立法听证的发展方向,在这个模式下,主持人和听证员完全独立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可以是民间学术机构的公共知识分子,而包括立法起草小组成员在内的其他参加主体根据其代表的利益不同形成质证和辩论的双方。
第三,听证报告的公布。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听证报告,并将争议焦点和采信理由一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立法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辖区公开;新闻媒体可以进行相关报道,或者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社会监督。
税收是公民与国家最重要的经济关系,“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共和国以收税人的姿态表明了自己的存在。” [1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税收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要求税收立法实行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税收立法采纳听证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在深化税制改革,推进税收立法之际,分析立法听证制度的实践价值,将其引入税收立法,也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一个议题。
注释
[1][美]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穆怀朋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4页。
[3]参见汪全胜著:《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版,第8页。
[4]本文所使用的“政府”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范畴,而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泛指国家权力的存在形式。
[5]黄凤兰、甫玉龙:《论立法听证的必要性》,载《求索》20第2期。
[6]参见前引[3] 汪全胜书,第13页下。
[7]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版,第124页。
[8][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9]参见前引[3] 汪全胜书,第155-156页下。
[10]参见[英]桑福德主编:《成功税制改革的经济与问题》第3卷,杨灿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135页;另见董庆铮等编著:《税收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版,第210-211页。
[11]参见前引[5],黄凤兰、甫玉龙文。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页。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唐勇
篇8:预算分析报告制度
预算分析报告制度
1、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
由预算委员会负责召开,研究、落实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全面掌握预算的执行情况,纠正预算的执行偏差。
2、开展预算执行分析
由财务部门及各下属单位执行,针对预算的执行偏差,充分、客观地分析产生的原因,
提出相应的解决 措施或建议,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定期组织预算审计
目的是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维护预算严肃性。最后形成审计报告,直接提交预算委员会以至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作为预算调整、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
4、预算报告制度
年终,预算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预算完成情况和预算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
5、预算考核
预算的有关数据是关键业绩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和基本参照,预算的执行情况应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将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并对此作出相应奖惩。
篇9:内控制度预算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xxxxx公司预算的内部控制,规范预算编制及调整,严格预算执行与考核,提高年度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单位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xxxxx公司主任对xxxxx公司的预算工作负总责。xxxxx公司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作为预算业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最高机构,委员会主任由xxxxx公司主任担任,副主任由财务总监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xxxxx公司各单位领导是该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负责人。xxxxx公司人事财务科是预算管理的常设管理机构,设Z专职预算管理人员;xxxxx公司各级统计核算组织是该单位内部预算管理的经办人员。
第三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拟订预算业务的目标、政策,制定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预算,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xxxxx公司完成预算目标。人事财务科在预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xxxxx公司预算的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报告等具体工作,跟踪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一)预算管理员职责:
1、整理、分析、汇总各科室预算资料,协助进行预算编制;
2、汇总各科室在预算执行中的数据和资料,拟订单位总体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拟订单位预算分析报告,协助领导进行监督检查;
4、协助开展预算考核。
(二)审计人员职责:
1、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进行审计监督,及时上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2、进行审计分析,提供预算执行审计报告。
(三)稽核岗位职责:
1、负责预算指标的计算、衔接平衡的审查;
2、负责对编制预算的真实性、计划性进行审核。
(三)各科室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科室预算的编制、审批后预算的执行及控制等工作;
2、提议本科室的预算调整方案,报上级审批;
3、监督本科室职员的预算执行,对本科室预算执行进行分析。
第三章 预算业务的编制原则
第四条 单位预算编制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确保既符合国家发展与改革的方针政策,又能关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为使预算内容更加准确、合理,在预算编制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遵循“稳妥可靠、量人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2、各项财务收支均应纳入预算进行管理,不得打埋伏或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3、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考虑收入渠道的增减变化,又尽量测算可实现收入的情况;
4、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足额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尽量做到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单位发展支出。
第四章 编制依据和程序
1、上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
2、单位制订的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
3、单位定员、定额标准;
4、单位各部门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
5、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预算编制的具体程序:
1、各部门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对下年度预算做好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明确本年度工作重点;
2、各部门根据上期预算执行情况及本期工作计划情况编报下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在____月之前上报单位预算管理办公室;
3、预算管理办公室汇总、归集、整理各部门上报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并根据单位发展计划和任务、参考以前年度单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基础上,编制单位年度预算草案,于____月之前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4、预算管理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分析审议审批,在上级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审批;
5、财政部门对预算提出初审意见,下达预算控制数;
6、预算管理办公室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及预算控制数,组织进行预算修订;修订完成后交预算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七条 预算批复一经下达,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各预算执行单位直至内部各部门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全员的`预算执行责任体系。各单位应当将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 各部门依据分解的年度预算,于每月28日前向人事财务科上报上月预算执行情况及本月预算资金需求计划。人事财务科依据下达的各单位预算额度,审核各部门上报的预算,按月分配预算资金,对超过月度预算的开支项目当月不予拨付。对于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各责任部门领导有责任查清原因,提出建议和采取相应措施。人事财务科负责对预算执行产生的问题及时反馈,在xxxxx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或组织协调,保证预算业务完成。
第九条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约束力,正式下达的预算原则不作调整。在执行由于业务经营范围变更、国家宏观政策大幅调整、市场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目标进行调整、特大自然灾害、内部重大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预算。
第十条 预算调整程序。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
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当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预算基础不成立,或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差异,可向原预算审批机构申请预算调整:
1、市场环境变动;
2、国家法律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
3、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4、公共紧急事件;
5、其他客观因素。
第十二条 单位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
1、预算执行中,发现预算偏差,须进行具体的分析,如属于主观原因不得进行调整,如属于客观原因则应向预算管理委员申请预算调整;
2、各科室申请预算调整应填写《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支预算调整计划申报表》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预算管理办公室审核分析;
3、预算管理办公室对预算追加或调整进行分析、核实后予以签字批准,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
4、预算管理委员会根据预算管理办公室的审核意见进行讨论,审批预算调整。
第十三条 对于因为上级下达的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预算调整,预算管理委员会须将审批后的预算调整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其他业务收入预算调整及其他一般预算调整,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方案制订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预算管理委员会应予以否决:
1、预算调整事项符合客观实际;
2、预算调整重点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或非正常关键差异方面;
3、预算调整方案的制订应客观、合理。
第十六条 年度预算经调整后,预算调整部门应对调整后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报告预算调整后对本部门业务活动开展、职工
切身利益等方面的影响。
第六章 预算的分析和考核
第十七条 xxxxx公司建立预算分析制度,预算执行情况考核包括:收入预算执行情况、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具体考核内容为:
1、预算收入考核,包括预算收入的合法性、预算收入是否到位等内容;
2、预算支出考核,包括预算支出的合法性、预算支出的真实性、预算支出的科学性、预算支出的合理性、预算支出的进度、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支出标准执行、重大支出项目是否按《重大预算项目支出管理办法》执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等内容。
第十八条 xxxxx公司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预算的执行偏差应当充分、客观地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xxxxx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后及时纠正,保证xxxxx公司预算目标完成。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预算审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预算审计可以全面审计、抽样审计,也可组织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预算调整、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预算执行单位于次年1月15日前向人事财务科务部上报财务预算的执行报告。预算执行报告应经本部门审议通过,并作为年终对本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xxxxx公司财务部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执行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完成情况作出分析并行成文字上报xxxxx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向xxxxx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小组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由xxxxx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小组根据财务部出具的各预算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分析报告,同时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对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指标直接与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xxxxx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xxxxx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篇10: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建立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改善人类生存现状和获得良好环境质量的保障.笔者结合环保工作实际,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环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作 者:苗文彩 MIAO Wencai 作者单位:河北省定州市环境保护局,定州,073000刊 名:内蒙古环境科学英文刊名:INNER MONGOLIA ENVIRONMENTAL SCIENCES年,卷(期):20(3)分类号:X820.3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存在问题 对策
篇11:论制度德性
论制度德性
制度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的正式规则.制度德性的`本质是公正.制度的形成和安排受一定时代伦理精神的关照而具有道德教化价值,制度德性通过制度环境和制度实施而影响人们的道德品质的养成.
作 者:刘超良 作者单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育系,湖南,娄底,417000刊 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HUMANANITIES AND SCIENCE AND TECHNOLOGY年,卷(期):“”(5)分类号:B82-051关键词:制度 制度德性 公正
篇12:试析我国听证制度的对称性问题探讨
试析我国听证制度的对称性问题探讨
论文摘要听证制度作为协商民主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为我国公众参与政治讨论提供了一个新的舞台,它不仅保证了公众和政府的平等,也保证了公权与私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交融与转化。本文欲从听证制度对称性的角度来解释这种关系,同时直视我国当前听证制度所遭遇的困境,以对称性作为解决手段的理论基点,对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进行思考。
论文关键词听证制度 对称性 公共利益
一、听证制度——对称性的涵义
听证制度是我国借鉴英美发展而兴起的一项制度,它由最初的行政处罚领域逐渐扩展到关系公共价格、公共项目、城市规划这些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生活中,是实现政治民主参与的崭新舞台。听证的目的是吸引公众的政治参与,使异质的群体得以同化,做出最大限度满足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的决策。广义上,对称性是指物体或一个系统各部分之间的和谐、平衡、协调一致,而听证制度作为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对称性的意义是为公众参与政策和政府制定政策之间提供了一个平台,它的内生价值在于:
(一)地位平等
身份可以存在差异,但不允许存在高低。在普遍的政治秩序中,公民扮演着不同角色,消费者、被管理者、利益相对方等,相应的,政府扮演着掌舵者、看门人等角色,他们理应依据正当的的社会规则存在着。然而现实情况是,政府往往凌驾于公民之上,以政府导向或者专家导向的姿态代替公民做出决策,而听证制度保证了公民暂时脱离了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公民可以依据自身利益独立表达意见。
(二)对话平等
听证容许在其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对抗辩论,各方经过了一个审视自身需求、识别出与他方的利益冲突、展开讨论式的博弈的过程,通过不断的讨论让每个人不再局限在自己狭隘的阶层利益里,上升到以整体利益最大化为考量基点,从而促进自己理解、接纳他人的想法并自觉转化为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达成互识与共识。
(三)机会平等
这里的机会平等主要指信息知情权的平等,包括获知听证召开的信息,了解听证内容的相关信息。一来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公众对很多听证会的召开都毫不知情,错失了发言表意的时机,导致诸多政策执行受到巨大民意抵触;二来每个人都是有限理性的人,对于听证内容的专业理解程度不可能尽善尽美,而且听证往往涉及牵涉广泛又重大的社会决策,因此在听证前期和进行过程中提供充分完备的信息,会给予听证代表充足的准备机会,并收集其他利益相关大众的意见,增加政策的社会认同。
(四)规则平等
听证重在建立权威的程序,遴选合适的决策代表,寻求社会第三方或者利益中立者在整个听证过程中维护规则制度的顺利进行,而不受到权势、媒体的思想诱导。同时,听证结果本身带有不可预测性,合理的规则能保证每个利益代表者的政治诉求渠道通畅,而避免听证过程仅是简单的服从政府决议,以支持最后政策结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当前听证制度的发展瓶颈——非对称性的风险
听证制度在我国只发展了短短,听证参与的广度和积极性却在不断受到挑战,比如5月《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立法听证会,因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够(原定16人,报名仅4人),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取消该立法听证会;济南水价涨价听证会无低收入群体参加;6月眉山拟彭祖大道部分道路变更等规定举行听证,三天无一人报名,听证被迫延期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另外一种极端,那便是屡屡曝光的听证钉子户,这些都让听证制度留下作秀的痕迹,这也是听证制度非对称性风险的萌芽,会使它渐渐偏离协商民主的本质。
从目前短期效应来看,听证这个形式为一般公众所知,但是它的技术运用以及具体程序却是陌生的,政府掌握了远远大于公众的主动权和信息量,听证失去了对称对话的基础条件。在实践操作中,听证给予公众是神秘的印象。一方面,它对于听证现场过程的过度保护,阻隔了其他公众的信息渠道,听证代表是选取的利益相关者,其他未被选上的公众同样是站在平等知情权和监督权线上的关联人,一个好的公共政策应该是和公众互动的,是能够把公众诉求反馈到初始政策上的。另一方面,听证通常由政府发起,即政府率先确立听证内容,其议题通常由上层势力决定,而忽略了听证的另一方——所有决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基层民众提出议题的权利,以至于在听证中公众受知识背景和信息利用能力的局限,无法提出具有高度信服力的论据,使听证结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听证的关键不在于倾听,而在于通过制度化的竞争讨论削弱等级差别,进行合法的公认的利益分配。另外,大多数公众对听证普遍冷漠,对举行听证所起到的作用持怀疑态度,认为参与与否都无法改变政府事先预期规划好的结果,对听证代表不信任,对听证各方的结构组成不认同,公众觉得自己所在的社会阶层被权力边缘化,被缩小了自由表达的空间。
长此以往,短期的弊端慢慢地导致了政府公信力的缺失,出现了听证无人参加或人数不够的现象。本质上,听证应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制约,是一种适应多元文化与社会阶层逐步细化的民主形式,如何在异质的社会空间里找到同质的利益需求,使所有社会成员能进入政治系统内,这是现在我国听证制度所要长远思考而急迫解决的问题,而且,听证所解决的公共问题同时其他社会问题是相关联的,他们同时存在一个政治发展体系中,听证如果不能给民主参与做出榜样,必然动摇公众对于其他社会问题解决能力的信心,无法落实人民当家作主,培养公民精神,无法建立起一个良好秩序的公民社会。短期是因,长期是果,听证制度作为一个吸收演进的事物,并面对着我国小政府、大社会的趋势,如果不及时审视现存的危机,会使我国听证制度的发展更加曲折。
篇13: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立法听证终于在中国的立法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开始它是作为一种尝试性的民主立法方式出现于地方立法实践之中的,广东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于9月就《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举行听证,就是中国立法听证实践的先声。之后便作为一种民主立法制度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全国人大于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经过这样的发展,立法听证对中国立法而言,已不仅是一种立法方式,而且更是一种立法制度。这样,它对中国民主和法治建设,就具有更大的价值。
立法听证无论作为立法的民主方式还是立法的民主制度,它都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将这种意见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或参考,使立法决策合乎民主和尽可能达致科学。立法听证的根本属性是同立法尤其是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直接相联的.。但立法听证作为一种立法的民主制度,它的尤其重要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实施是立法主体的法定职责,而不是立法主体有时可以采行而有时可以弃之不用、在这一立法事项上可以采行而在另一立法事项上则可以置于一旁的非法定的民主立法行为或民主立法措施。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对各方面的主体都有直接的正面价值。实行立法听证,对立法主体而言,有助于他们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从而做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立法决策;也有助于使他们受到启发、受到监督,使所立之法成为良法,或是使所立之法不至于背离实际、背离公正。实行立法听证,对利益相关的主体而言,有助于他们直接表达对立法的要求或希冀,也有助于他们监督立法过程尤其是立法决策,从而使立法能够更好地或尽可能地反映他们的合理的心声、尊重他们的可取的意愿,或是使立法不至于漠视他们的心声或意愿。实行立法听证对公众而言,有助于他们直接参与立法,有助于他们了解和监督立法过程和立法决策,从而使立法能够更好地体现公众的利益和智慧,更好地表达公众的意愿。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在立法决策之前以及立法过程的其他有关阶段,使各有关方面可以就同一主题在同一场合同一时间从各有关角度发表意见,引起各有关方面的正面交锋,从而便于立法主体从多种多样的矛盾的正面冲突中了解各相关方面的意愿。在这方面,立法听证比之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具有更大的优势。在座谈会、论证会这样的活动中,通常缺少矛盾的正面的全方位的冲突,参加座谈会、论证会的组织和个人,大都就某个特定的角度发表意见,提出这些意见的过程中大都没有或缺少相对方的参与和论辩,这就使座谈会、论证会所汲取的意见,通常容易成为多种一家之言的汇集,而难以汲取在论辩中产生的具有综合价值甚至升华了的更高层次的意见。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可以为相当广泛的社会主体提供具有制度保障的经常化的民主训练的空间范围。听证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训练、民主宣传、民主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的课堂,是广泛的社会主体直接参与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实际演练,尤其是社会公众直接参与民主、享受民主的有效途径。在我们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普通的社会主体特别是公众,直接获得民主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演练的机会,同一个走向现代民主、现代法治环境的大国的要求相比,是比较少的,现在有了立法听证这种制度民主,正可以在这方面弥补我们的或缺。
实现立法听证制度,可以从一个重要和实在的角度推进中国民主的发展。中国文化中的社会主体,在民主方面,过去素来是敏于思而拙于行的,一到行,往往就容易出现问题。现在立法听证为人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法定的可以行的场所或舞台。立法就是决策,就是权利资源的配置,对这样重大的事情,中国旧时代的统治者是不允许不希望一般社会主体或普通公众参与的,这就逐渐形成一种传统,以至于中国的社会主体特别是普通公众,对参与立法,通常既没有机会也没有兴趣。现在有了立法听证制度,包括普通公众在内的社会主体有了这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立法决策和权力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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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论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内容提要: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在西方国家已有很长的历史。我国近年来借鉴了其中的部分内容,初步形成了行政听证程序制度,这对我国法制化进程起了推动作用。本文将从五个不同的角度分析其意义,同时也对该程序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行政听证 正当法律程序 法治 成本 WTO
一、行政听证程序的含义、法律基础和主要内容
行政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1]行政听证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其本质便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一般认为,行政听证程序来源于英国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natural justice),而美国宪法所确立的“正当法律程序”使其进一步深化。这种程序要求在行政领域内实行通知、听证、当事人理由之申辩三项程序,而听证程序是其核心内容。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听证程序一般认为来源于其法治国理论。
我国颁布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引入了行政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数额较大的罚款等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也对价格听证做了明确的规定。20通过的《立法法》又规定:在行政法的起草过程中为广泛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一般认为,行政听证是行政行为司法化的标志,具有“准司法性”。各国的行政听证程序大体可以分为正式听证程序、非正式听证程序;事前听证、事后听证等几种类型。纵观西方行政程序较为发达国家的行政听证程序一般涉及以下几项内容:(1)听证主持人;(2)当事人制度;(3)听证范围;(4)证据制度;(5)案卷制度;(6)代理人制度;及具体行政听证程序,涵盖了行政立法、执法等各个领域。
二、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一) 从理论角度看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人们经常将权利分为两种:公权和私权。行政权显然是属于公权的一种。狄骥说过“不存在一种因国家权利存在而不同于私权的所谓公法精神,法只有一种精神,那就是公平精神。”而在法律体系中,维系这种公平精神,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法律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另一类是程序法。实体法用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则使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实施。一个国家即使实体法律再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予以保障也等于零。前些年,与西方国家重视法律程序的现象相比照,我国的法学家在考察法制建设时,过多地强调令行禁止,侧重于法的实体性方面,而对于在现代法制中理应占据重要地位的法律程序却缺乏应有的关注与理解。[2]
因此,行政听证程序制度的设立,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将行政主体纳入相对人监督的范围内,以防止行政专权和武断。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行政主体公权力的滥用,在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平衡点。
篇15:论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产权经济学家科斯认为, 生产者的目标就是试图节省交易费用,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润。同样,在行政法领域仍然存在着成本问题,即行政效率。行政法之所以产生,从经济学角度讲,可以归因于理性配置社会资源。[3]行政活动的效率取决于各种因素:行政行为方式的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最重要的当属程序的设置。表面上看,行政听证程序的设置非但没有减少成本,反而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秩序是协商而定的,而非通过服从赢得。”[4]一项行政决定对一部分人利益的剥夺,必须得到相对人的理解和认可,使相对人在程序完成之后,能够情愿地服从决定。行政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和相对人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对其决定的依据进行举证,当事人质证。通过双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和当事人对其意见的陈述、申辩,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这样,相对人可能了解到一些此前自己并不清楚的事项,对整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当相对人认识到自己确实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规定时,便可能放弃行政复议或诉讼,这并非意味着对相对人权利的限制,而是在保留了当事人原有的行政救济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在做出最终行政决定之前,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查清事实,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事前救济,将相对人权益的保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也尽可能地避免了因违法行政而导致国家赔偿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增加。也就是通过提前支付较少的交易成本,置换更大的因违法行政而耗费的交易成本,同时,有效的推动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助于行政预期的增值。
(三) 行政法律体系的角度看行政听证的意义
整个行政法律制度大致可分为四类: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强制制度和行政程序制度。其中行政程序制度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行政立法程序主要由《立法法》规定;司法审查程序主要由《行政诉讼法》加以调整,而对中间的一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规定我国尚不健全。行政听证程序无疑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部分,是行政程序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行政公开原则一般要求:(1)事前公开:即行政机关事前要公布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以约束相对人的行为;(2)事中公开:主要就是指行政处理活动中采用的听证程序和资信(情报)公开程序;(3)事后公开:即行政决定要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由此可见,行政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行政听证程序的缺漏必将导致整个行政法律体系的重大破坏。
(四)从我国依法治国的角度看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依法行政是核心。如果抽去依法行政的内容,依法治国就会变的空洞和残缺。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现代法治国家,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之所以能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程序法治。如果一个国家出现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就应当认真审视其程序法治是否健全。听证是程序民主化的产物,在没有设立行政听证程序之前,大部分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在行政机关调查之后直接做出,加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固有的局限性,很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暗箱操作”,腐败得以滋生。通过行政听证程序,行政过程的公开性、透明度得以增加。在有效地保障相对人权益的同时,政府的声誉也得到提高,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架构起一个双方能够沟通与合作、引导与接受的空间。更重要的是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公民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
(五) 我国加入WTO与国际化接轨角度看行政听证程序的意义及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WTO,行政法制如何与国际接轨变得十分重要。WTO规则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则,其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t principle),这就要求我国行政听证程序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不能仅限于行政处罚方面,而应扩展到行政立
法、行政许可等多项制度当中。同时,听证程序在规范程度上应进一步加强以适应国际化的需要。
1.行政听证参加人范围的扩大:目前,我国行政程序的当事人仅限于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而在西方国家一切与该处理决定有厉害关系的人均可参加,这对于相对人权益的保障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更为有利。
2.听证笔录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二条仅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至于笔录当中应当涉及哪些事项未予规定,这样宽泛的自由度无疑会使听证程序形同虚设。而西方国家对此做了明确的说明。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例,其第556条规定听证笔录应包含下列事项:(1)任何口头的、书面的或其他形式证据的记录;(2)行政机关拟定的事实的裁定、法律结论的裁决;(3)听证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5]。这样明确的规定无疑为此后的行政决定奠定了基础。
3.案卷制度:在我国,行政机关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时的依据是什么,是限于听证笔录中的内容还是要结合其他内容,法律未予明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的“案卷排他”原则值得我们借鉴。即“听证笔录、证物以及在该程序中提出的全部文书、申请书是做出裁决的唯一依据”.正像伯纳德・施瓦茨所说的那样:“在依法举行的听证中,行政庭做出裁决时,不得考虑审讯记录以外的任何材料。若不遵守这一原则,受审讯的权利就毫无价值了。”[6]因此,在我国的行政听证程序中明确这一点非常必要,是其准司法性的体现。
4.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制度中建立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自己的观点、陈述自己的理由。以防止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的偏私。此外,在行政强制中,如果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的行为不采用事前的预防,不但给事后的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增加负担,也会使处于弱势地位的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总之,行政听证程序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程序,必须将其置于整个行政程序制度,整个行政法律体系、整个社会发展过程的各个领域中考虑其意义,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hearing system is the core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al system. It has a long history in western countries. We transplanted some parts of it into our legal system. And it has played a great importance in the process of propelling China’s legalization. I will analyze its significance from five angles, and give my several suggestions to make the procedure more perfect.
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hearing due process of law rules of law cost WTO
篇16:资金预算作业制度条例
资金预算作业制度条例
□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提高各公司经营效暨配合财务部门统筹及灵活运用资金,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用,各公司除应按年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外,并应逐月编列资金预计表,以期达成资金运用之最高效益,特依“关系企业资金调度控制办法”第一至四条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金范围本准则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之有价证券而言。为期编表计算及收支运用方便起见,预计资金仅指现金及银行存款,至随时可变现之有价证券则归属于资金调度之列。
第三条 作业期间
(一)资金提供部门,除应于年度经营计划书编订时,提送年度资金预算外,应于每月24日前逐月预计次三个月份资金收支资料送会计部门,以利汇编。
(二)各公司会计部门应于每月二十八日前编妥次三个月份资金来源运用预计表按月配合修订。并于次月十五日前编妥上月份实际与预计比较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各一式四份,呈总经理(经理)核阅后,一份自存,一份留存总经理室(经理室),一份送财务部,一份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 收 入
第四条 内外销收入营业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第五条 劳务收入营业部门收受同业产品代为加工,依公司收款条件及合约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第六条 退税收入
(一)退税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预计可退现数编列。
(二)预计核退营业税虽非实际退现,以其能抵缴现金支出,得视同退现。
第七条 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于上项收入者皆属之,包括财务收入,增资收现、下脚收入等。其数额在30万元以上者,均应加说明。
□ 支 出
第八条 资本支出
(一)支出:依土地管理小组或特定经办部门依据购地支付计划提供之支付预算数编列。
(二)房屋:营建部门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
(三)设备分期付款、分期缴纳关税等:会计部门依据分期付款偿付日期予以编列。
(四)机械设备、什项设备、预付工程定金等:工务部门依据工程合约及进度,预定支付预算及资材部门依据外购L/C开立计划,预计支付资金编列。
第九条 材料支出资材部门依请购、采购、结汇作业,分别预计内外购原物料支付资金编列。
第十条 薪工会计部门依据产销计划等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第十一条 经常费用
(一)托工工厂:托工经办部门应参照拖工厂商别约定付款条件等资料,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二)制造费用:会计部门依据生产计划,参考制度费用有关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并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三)推销费用:营业部门依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推销费用占营业额之比例推算编列。
(四)管理费用:会计部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部门工作计划编列。
(五)财务费用:会计部门依据财务部门资金调度情形,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凡不属于上列各项之支出皆属之,包括偿还长期(分期)款、股息、红利等之支付。其数额在30万元以上,均应加说明。
□ 异常说明
第十三条 异常说明各公司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形,其中实际数与预计比较每项差异在10%以上者,应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列明差异原因,于每月十日前送会计部门汇编。
□ 资金调度
第十四条 资金调度
(一)各公司营运资金由公司(事业部)最高主管负责筹划,并由总管理处财务部门协助筹措调度。
(二)各公司资材部门应按月根据国内外购料借款数额编列“购料借款月报表”(附表4.1.7)于当月24日由各公司总经理室分送财务部及总管理处总经理室汇总呈核。
(三)财务部应于次月五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定期存款余额等资料编列能源企业国内银行短期借款明细表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阅,以为经营决策之参考。
□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17:为煤炭预算制度叫好
为煤炭预算制度叫好
开滦煤矿是我国的百年老矿,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这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革命”矿区,并没有因“功劳”大、“资格”老而躺在荣誉簿上停滞不前.也没有靠吃老本来维持企业.开滦集团的一代代领导人,发扬“艰苦奋斗”的.开滦精神,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不断取得新的成就,使这个百年大矿始终充满着青春活力.
作 者:喻晓 作者单位:刊 名:煤炭经济研究 PKU英文刊名:COAL ECONOMIC RESEARCH年,卷(期):“”(10)分类号:F42关键词:
篇18:浅谈执行听证制度的创设与规范
浅谈执行听证制度的创设与规范
近年来,法院审判制度改革已取得较大成果,在审理程序中,当事人举证、质证制度及法院认证制度已趋完善。相比之下,法院执行工作改革较为滞后,传统的执行工作重实体、轻程序。当事人在执行中或过分依赖或被动服从,形成执行工作效率低下、透明度不高的局面。法院在执行阶段的裁判权、命令权、实施权三项权能中,与执行裁决权相关的法律规范相对较少,而在实践中,执行裁决权运用是否确当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到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何使执行工作规范到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使执行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相适应。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较好地适用听证制度,对规范行使执行裁决权有较大裨益。
一、现行执行裁决权行使之现状及存在缺陷
现行执行工作中,法院除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外,尚存在对被执行主体的扩张、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等执行裁决权的行使,但因相应的法律规范较少,且理论上不成体系,故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是多年来一直延续的习惯做法,是执行裁决的重要内容。最早源于80年代后期,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几个批复,后来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这一规定的适用,在实践中明确总结和概括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其可以根植于判决效力扩张的理论,具体的说是判决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的扩张。既判力是指终局判决内容的实质上的确定力,一旦作出终局判决,非经法律程序不能被撤销。他一方面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重复提出同一争议,同时法院也必须受自己作出的判断的约束。但客观事物往往发生变化,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即判决力及于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如发生变动,则执行依据又依法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同样,民诉法第208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这是基于执行工作的及时性特点所规定的。在执行中一旦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应尽快采取执行措施,而执行机构对当事人所指认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只需根据表面证据进行判断,即根据执行标的物的外在归属情况判断,而不需要象审判机构那样事先对它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彻底的审查。在实务中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但社会生活是复杂的,有时财产所有权真实归属与表面归属不一致,因此法律规定了案外人异议权的启动救济程序。但是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由谁通过什么程序审查,上述条文中规定的“法定程序”并无其他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配套。从法学理论上这可能是一个对标的物物权的审查,如租赁使用权、买回权、借用使用权等。上述两种情况均存在一个法律事实的确认过程。我们知道,法院任何裁判的作出,均需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这里的事实,应理解为“法律事实”,即通过合法的证据证明的被法律所确认的拟制的客观存在。故法院首先应对据以认定事实之证据进行确认。根据证据学基本原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依据现行法律规范,执行程序中尚无质证的载体。要解决这个问题,无非两个方案:一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或重新进入一个新的审判程序,使案件再回到审理程序之中,重新开庭,当庭质证,作出新的判决。二是在执行程序中构建新的质证载体。从理论和实践看,执行中变更和追加的情况,有关法律已规定较为详细,法律关系均比较简单,也不需复杂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不通过审判程序,而通过简易的程序作出补充性的裁定处理,较为合理。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可以作出初步审查的理解,如果说这种审查处理意见是最终定论,也只能理解成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定论,不能排除将来通过审判程序纠正的可能。结合我国目前诉讼制度尚未足够发达,以及因审判力量等各种因素的限制,全部通过重新提起审判程序是徒增讼累。①所以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解释规定,因在执行程序中或贯穿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阶段,被执行人与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总处于不变的关系状态,而产生被执行人主体的扩张情形的,和因执行机构自行决定采取执行措施而引起对标的物的异议,由执行机构处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由原执行员对证据进行简单审查,便作出裁决。因而在裁决文书中要么缺少法院查明部分,裁定书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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